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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改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范围

2021.09.01来源: 深圳日报编辑:媒体部

8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条例,深圳将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保护系统信息安全。

优化调整系统建设安装范围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的范围作进一步限定,明确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交场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交通轨道等场所或者区域的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系统。

同时,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医疗机构的检查室、诊室、病房;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禁止安装系统。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加大了在禁止区域内建设系统、未按规定建设能够直接实施人脸识别的系统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从单位到个人的处罚额度予以提高。其中,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查阅、调取和复制系统信息须符合程序

为防范有关单位和个人滥用查阅、调取和复制系统信息,进一步完善系统信息查阅、调取和复制的程序,更好的保护系统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益,《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作出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在执法或者调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系统信息的,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阅、复制和调取系统相关信息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须出示工作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守系统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查阅、复制和调取所管辖行业和区域系统相关信息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书。

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协同机制

为打击图像信息违法公开,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协同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同时,明确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为了突出对泄露个人信息、国家秘密行为的打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将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单列一条,明确系统管理者及其他知悉系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个人信息、国家秘密泄露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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