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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人口聚集区域飞行的部分无人机应具有感知避让功能

2022.06.21来源: 工信部网站编辑:媒体部

近日,工信部就《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对无人机的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产品激活、飞行安全性、机械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限制与保护能力、控制与导航精度要求、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多旋翼无人机在接收到刹停指令或无控制命令输入时,应具有刹停指令响应能力;

固定翼无人机应具备最小许用飞行速度、最大飞行速度限制与告警能力;

轻型无人和小型无人机应当具备设置限制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的功能;

当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超过120m时,需要支持向无人机操作员提示安全告警的功能。

按照规定,无人机从10m高度整机跌落,不能有爆炸或起火现象。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要求,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由于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且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均为管制空域,因此本标准对轻小型无人机产品提出了需具备设置限制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的功能,当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超过120m时,需要向无人机驾驶员进行安全告警提示。为轻小型无人机操作员提供必要的飞行安全辅助功能,亦对驾驶员在未获得管制空域飞行批准情况下飞入120米以上空域实现告警和提示。

图源网络

轻型、小型无人机需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发送识别信息;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可靠被监视能力。

同时,在感知和避让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人口聚集区域飞行的除用于集群表演以外的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

此外,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根据《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介绍,《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的产品生产、研制及检验检测,提出的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法规制定、研制单位设计生产工作开展、 检测机构安全有效检测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满足我国现阶段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及产业发展对本研究的急需,对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有序管理和规范研制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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