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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6.20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辑:关勇河

穗工商合〔2013〕209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开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通知》(粤工商市字〔〔2009〕69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活动组织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由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和经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受理、核查和推荐工作。广州市工商局负责公示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二、活动时间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行一年一度网上申请公示制度。

    从2013年度开始,企业公示申请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3月16日至5月31日为核查和征求意见时间; 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三、申请受理

    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原则上受理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各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原则上受理本辖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受理本行业内会员企业的申请,并按上述原则向市、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推荐。

    所有申请企业必须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填报申请资料,首次申请的企业还须提交一份书面《“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到有关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

    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申请的企业,向该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到有关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

    四、申请条件

  (一)在市工商局或其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近两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

   (六)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核查及征求意见

    各分局会同各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对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市工商局对通过核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人大财经委、税务、经贸、建设、质监、财政、物价、公安、文明办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外汇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综合监管部门,以及市局机关内部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征求名单内企业在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同时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及其工商企业信用平台和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六、公示的方式和内容

    对于经核查及征求意见后确认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广州红盾信息网及其工商企业信用平台、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网和中国工商信用网上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没有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和公示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经公示的企业,由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各区促进会(合同协会)向其颁发《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或在该企业原有的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制作牌匾,工本费用由企业自理。

    七、公示监督

     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被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等其它不良行为的,应撤销其公示;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

    八、其他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企业公示程序执行。

    (二)广州市工商局原有相关文件及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已授权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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